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公開征求《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三次征求意見稿)》和《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等3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意見。
《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加工制造業企業、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
食品加工制造業企業、生產設施和食品加工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是食品加工制造業企業、生產設施和食品加工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山東大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總站、青島理工大學、中國食品工業協會。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三次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對《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92)的修訂。《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首次發布于 1992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 標準名稱調整為《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 增加了色度、總氮、總磷 3 項水污染物項目;
3.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
4. 取消了工藝參考指標;
5. 為完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體系,規范水污染物排放行為,適應國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完善了水污染物直接和間接排放管理要求;
6. 完善了水污染物監測要求,更新了監測分析方法;
7.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章節;
8. 在“標準實施和監督”章節增加了信息公開、排污許可證變更等要求。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
《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制造業企業、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酒類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
酒類制造業企業、生產設施和酒類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修訂了《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和《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及其修改單。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 將發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黃酒、露酒及其他酒制造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納入本標準中,標準名稱調整為《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 對啤酒制造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增加了色度、總氮指標;
3.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章節,在“實施與監督”章節增加了信息公開、排污許可證變更等要求。
4. 取消了《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中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設置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指標;取消了《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
5. 完善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產品分類方式、水污染物直接和間接排放管理要求、更新了監測分析方法。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酒業協會、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瀘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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